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6-06-30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6〕86号)的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6年度北京市档案系列初、中、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与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且主要从事档案(不包括人事档案、病例档案、户籍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涉及重要案件尚未
定案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职称申报过程中有作弊、造假行为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
二、报名、评审程序
(一)个人网上申报。7月7日(周二)—7月30日(周四),申报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个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模块,注册登录后,进入“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报”,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选择档案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认真阅读“报名协议”“报名须知”“参评条件”,按照《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1)、《北京市档案系列网上申报提交材料要求》(附件2)及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客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于7月30日前完成系统提交。
(二)单位审核、公示、推荐。7月7日(周二)—8月6日(周四),申报人联系参保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参保单位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点击“法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申报人)单位审核推荐”模块,登录后,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服务机构审核。7月7日(周二)—9月2日(周三),市档案局完成首次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予以退回。申报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正材料并提交,再次联系参保单位审核推荐并提交,市档案局再次审核。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个人缴费。审核通过后,市档案局通过短信告知缴费时间,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规定,北京市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高级每人700元,中级每人500元,初级每人200元。
(五)答辩评审。9月至11月,答辩前10个工作日市档案局通过短信告知申报人答辩事宜。收到短信通知的申报人,及时登录系统,下载答辩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参加答辩。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答辩,视为本人放弃,不进行补答辩。高、中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初级职称不答辩。
(六)评审结果验收、公示。评审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年度评审结果公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七)领取电子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核发2026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申报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人证书查询”模块下载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遵守个人诚信承诺。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二)履行推荐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人的参保单位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档案局依法追究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人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在符合本市档案职称系列破格条件的基础上,由2名及以上具备档案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填写《北京市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附件3)推荐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推荐表及相关材料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系统。
(四)委托评审。中央在京单位(含一级、二级、三级单位及控股企业)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档案局组织的职称评审,如申报北京市档案系列职称须出具《2026年度北京市档案职称评审委托函》(附件4),由北京市档案局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附件5)对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中已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不接受委托。
(五)净化评审环境。市档案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档案职称评审培训、论文代发或代报名。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六)申报期间咨询途径。档案职称政策咨询电话:55567772,技术咨询电话:12333;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
北京市档案局
2026年6月30日